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作用,打击毒品犯罪,1月15日,沙河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村干部代表、沙河电视台和沙河报社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前,
与会人员旁听了两起
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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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告人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②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新闻发布会上,
沙河法院负责人介绍了五年来
该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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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该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9件,其中贩卖毒品案2件,非法持有毒品案3件,容留他人吸毒案14件,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三年、六个月、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震慑了潜在的毒品犯罪。
发布会上,
还通报一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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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某非法持有毒品、
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年7月20日,被告人庞某携带甲基苯丙胺.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到邢台市上院小区被告人陆某家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年4月,被告人陆某在其住处以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等人0.6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让马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上述毒品。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以元的价格卖给申某0.2克甲基苯丙胺。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在其住处以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等人0.5克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让申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上述毒品。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陆维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让马某、李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庞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陆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应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庞某、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2克甲基苯丙胺、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吸食毒品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整理自:沙河法院
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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