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诈骗曝光 https://m.39.net/baidianfeng/a_5154116.html北京一中院:医院进行救治并不必然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网络配图裁判要旨1.《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首先是为了实现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也正是基于该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对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外,也规定了部分视同工伤的情形,以保障相关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职工的伤害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时,应当在正确适用上述行政法规来进行案件认定的前提下,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并结合具体案件的案情来作出判断。2.视同工伤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3.“工作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职工工作时间、单位规定时间和制定上下班具体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通常来说,工作时间一般为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亦未有明确定义。通常来说工作岗位是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本身没有被行政法规直接定义,其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等来讲存在比较宽泛的解释,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主旨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4.“突发疾病”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的规范定义。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并未有任何限制。而“突发疾病”死亡确实系要求“危重病患”所导致的死亡,这些“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就呈较为“危重”的状态,导致劳动者不能继续从事正常工作,并非一般身体偶感小恙所致轻微病症。疾病的发生、病程的发展、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因为疾病的种类以及病人的身体状况不同而存在个体差异性。5.医院进行救治而选择回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法院认为,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作出客观科学鉴识,未及时选择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且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劳动者即处于“危重状态”这应及时抢救不言而喻,但突发疾病发作时尚处于较次“危重状态”且有正当理由事后未能及时送医施救导致死亡若排除在视同工伤范围之外,不仅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裁判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京01行终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小棣,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鸿钰乐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记录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保局)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春荣系陈秀芳之夫。张春荣生前系北京鸿钰乐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钰乐群公司)职工,于年12月15日与鸿钰乐群公司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年12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后张春荣被鸿钰乐群公司派至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从事宿舍管理工作。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张春荣在该校教学楼内值夜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后在其妻子陈秀芳的陪同下回家休息。张春荣到家后给“张老师”发
徐钟佳审判员
杨晓琼审判员
朱一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武秀绘书记员
郝昊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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