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关镇军供站和草料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纳入沙河埂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的公告。
此次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包含下关镇幸福路以西,建设路以南(军供站地块),下关镇南涧路以东,龙溪大桥以西(草料厂地块);规划占地面积约为77.20亩;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
棚改政策提出的目的之一是拉动投资增长、稳定经济增速。利于改善民生、提高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平抑房价;棚户区改造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新机遇。除住宅之外,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也将带来巨大的商业物业开发机会。
大理市目前有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埂、苗圃山、绿化队、农贸市场等5个片区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已陆续启动。
此次沙河埂片区的棚户改造又增加两个地块,也说明随着棚改的推进大理城市发展也是更进一步。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沙河埂棚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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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河埂片区更改项目回顾
沙河梗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建设路以南,人民路以西,龙溪路以东、北;整个片区规划用地:.81亩,拆迁总户数:户(其中私有住宅户、单位产权52户、个体商铺83户),拆迁总建筑面积㎡(其中私有住宅.㎡、单位产权㎡、个体商铺.61㎡)。新建安置房分布在原一百司及工行地块(A-1),原市建设局及建设局宿舍(A-2),军供宾馆以南州财政局宿舍地块(A-3)。安置房用地面积约60.16亩;总建筑面积约.28㎡,其中,住宅面积.27㎡,商业建筑面积.99㎡;地下停车库面积约.02㎡,总户数户,停车位个;安置房建设容积率4.41。绿地率31.82%;总投资约10.61亿元。其次,我们来看本次纳入沙河埂片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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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关镇军供站和草料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纳入沙河埂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的公告
按照大理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军供站地块、建设西路草料厂地纳入沙河埂片区棚户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执行沙河埂片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房屋征收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规模
(一)征收范围:下关镇幸福路以西,建设路以南(军供站地块);下关镇南涧路以东,龙溪大桥以西(草料厂地块)。规划占地面积约为77.20亩。
(二)征收规模: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大理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沙河埂片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大理市下关镇沙河埂片区征收范围内幸福路军供站地块、建设西路草料厂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户。总户数约户。
三、协议签订期限: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年。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以上仅为部分公告,具体公告详见文末公告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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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沙河埂片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三
大理市下关镇沙河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棚户区市民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理市沙河埂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一次性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1、对被征收人的住宅及商铺产权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本片区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大理市棚户区改造定向价安置房回购办法》,以统一补偿、定向回购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三、单位产权户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内生产、办公、仓库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单位产权户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单位产权户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剩余年限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审批的“住改非”房屋执行住宅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四、被征收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审批的“住改非”房屋执行住宅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二、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补助
1.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助:电视元/户;电话元/户;宽带元/户。
2.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的,持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元(不得重复享受)。
3、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给予补助。私有住宅及商铺产权的搬迁费按0元/户;对产权单位的搬家补助费元/户
4、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过渡期临时安置给予补助。私有住宅产权户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实际面积达不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55㎡按55㎡计算;)商铺产权户停产停业补偿按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50-元/月㎡计算。
5、选择货币补偿,不回购安置房的,私有住宅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度期临时安置费;商铺产权户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
二、奖励标准
1.私有住宅产权户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一次性给予0元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补偿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奖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仍不足55㎡的,补足55㎡。
签协联动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棚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奖励元/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整幢楼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毕,再奖励元/户。
(3)提前搬迁奖励:在市政府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第一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第二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第三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超过签约搬迁时段的不予奖励,各时段搬迁时间由征收办确定并公示。
(4)对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住宅产权户一次性给予元/户物管补助
(5)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2、持商业产权证的私有产权户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元/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在市政府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第一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第二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第三时段搬迁的奖励元/户;超过签约搬迁时段的不予奖励,各时段搬迁时间由征收办确定并公示。
(3)、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3、单位产权户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空地面积10元/㎡的奖励
三、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含90㎡)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3、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安置地点
安置房地点分别位于沙河埂片区范围内的建设路原一百司及工行片区(A1地块)、幸福路原市建设局宿舍片区(A2地块)、幸福路军供站以南州财政局宿舍片区(A3地块),安置房用地约60.16亩,总建筑面积23.5万/㎡,共计套,停车位个。
(注:以上仅摘取部分安置方案,具体以政府公告为主,最终解释权归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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